第二條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5號2.事實發生日:105/03/3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詳如第7點說明。4.處理過程:詳如第7點說明。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詳如第7點說明。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詳如第7點說明。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公司於105年3月30日收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5號判決書,判決主文如下: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罰鍰部分均撤銷2.原告(本公司)其餘之訴駁回(返還罰鍰部分)二、本公司尊重司法判決,對於法院詳查事實,釐清本公司確無自96年起長期未妥善處理廢水而持續違規排放廢水之違章行為存在,敬表感謝。本公司將會持續配合地方主管機關之監督,做好環境保護工作。三、針對遭法院駁回返還罰鍰部分,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是否提出上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