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5/03/102.公司名稱:台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月30日金管證審字第1050001900號令規定辦理。8.因應措施:(1)台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一○四年度無獲利,故不分派員工及董監酬勞。(2)與一○四年度認列費用金額無差異。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