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昌營造: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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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年前
第二條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3/29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69,296,8885.預定買回之期間:105/03/30~105/05/29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5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6.00~12.5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03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案 由: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案,提請 討論。說 明: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擬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規定辦理,相關事項明細如下: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已實現資本公積扣除已決議分派盈餘):新台幣69,296,888元。4.預定買回之期間及數量:預定本次買回股數為2,500,000股,並自105年3月30日至105年5月29日止執行完畢。5.買回之區間價格:預計買回之每股價格為新台幣6元至12.5元;唯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列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6.本次預訂買回股份金額上限:新台幣 31,250,000元7.買回方式:自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8.檢附董事會聲明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請參閱附件。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四次買回) 105年3月29日訂定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二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係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為計算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認購股數,報請董事會核准之。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一、本公司經105年3月29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2,500,000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1.03,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0.62,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五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江程金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證券承銷商經評估,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對該公司之股東權益、每股淨值、負債比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未有重大影響,預定買回股份數量、價格均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