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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泰精密: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p>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公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3.28 00:00
第二條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5/03/28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蕪湖捷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94649(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50371(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0371(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因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需求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11194(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95525.計息方式:基於集團整體利益考量,不向其收取利息。6.還款之:(1)條件:依資金狀況得分期償還或屆期前一次償還(2)日期:106/03/27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0371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0.64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之轉投資公司蘇州捷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原資金貸與蕪湖捷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43,840仟元(人民幣8,754仟元),未達第一項第二款之公告標準;因本次捷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蕪湖捷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6,531仟元(美金 200仟元),累計達到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公告標準,故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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