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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金控:永豐金控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召開一○五年股東常會之相關<p>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3.28 00:00
第二條第17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3/282.股東會召開日期:105/06/17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6號13樓大禮堂4.召集事由:一、討論事項【一】(一)擬修正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二、報告事項(一)本公司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案。(二)審計委員會審查本公司一○四年度決算報告案。(三)本公司一○四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案。三、承認事項(一)本公司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二)本公司一○四年度盈餘分配案。四、討論事項【二】(一)本公司為配合一○四年度盈餘分配案,擬辦理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二)為配合本公司策略發展之長期資金需求,擬請授權董事會於適當時機依公司資金需求及市場狀況籌集長期資金案。五、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5/04/19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5/06/17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股1%以上之股東擬於本次股東常會提出議案者,本公司將於105年4月10日起至4月20日止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八德路二段306號11樓秘書處)。二、本次股東會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行使期間為:105/05/18-105/06/14,請逕登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e 票通」網頁,依相關說明投票。【網址www.stockvote.com.tw】三、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申報;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請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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