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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全公司:說明本公司油品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宣判。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3.25 00:00
第二條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本公司及本公司前董事長魏應充、前總經理張教華、鍾美玉資深協理(已退休)、蔡文齡資深協理、林進興資深協理(已離職)、陳榮輝協理(已退休)及施介人協理等人。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文書案號:103年度金重訴字第 21號 103年度智易字第98號2.事實發生日:105/03/2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因所販售之部分純油及調和油等產品,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3年10月間對本公司及本公司前董事長等人提起公訴,並就本公司部分依(舊)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項規定求處罰金刑。本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105年3月25日宣判。4.處理過程:本案宣判主文節略如下:一、味全公司因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萬元。二、1.魏應充、鍾美玉、蔡文齡、林進興與施介人等當事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至肆年不等;陸月以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陳榮輝等共同當事人犯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各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至陸月不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張教華無罪。三、魏應充被追加起訴販賣味全香豬油部分,公訴不受理。四、味全公司被追加起訴販賣味全香豬油部分,無罪。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本公司相關預估損失已於103年度財報估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結果對本公司無財務業務影響,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待收到判決書後,請法律顧問研商後續因應處理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向來恪遵法令,員工亦遵循相關法規秉持專業做好份內工作,本案判決所為認定並非事實,本公司對判決結果深表遺憾,將上訴爭取清白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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