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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洲化學: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17次買回庫藏股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3.24 00:00
第二條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3/24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666,598,0005.預定買回之期間:105/03/25~105/05/24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12.00~17.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41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102/1/11至102/3/8買回10,000,000股103/8/14至103/10/13買回16,600,000股104/9/16至104/11/10買回10,000,000股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第1次買回:原預計買回10,000,000股,實際買回4,783,000股,因執行期間股價上下波動及限時、限價、限量掛進買單,致部份買單未能撮合成交,而未能按預定數量全數買回。第11次買回:原預計買回12,000,000股,實際買回11,995,000股,因已達成執行買回庫藏股之目的,故未全數買回。第15次買回:原預計買回20,000,000股,實際買回16,600,000股,因為維護股東權益並兼顧市場機制,視股價變化及成交量狀況,採行分批買回策略,故未執行完畢。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105年3月24日第24屆第6次董事會同意辦理買回本公司庫藏股,預計買回本公司股票10,000,000股,買回區間價格12元~17元,買回期間為105年3月25日起至105年5月24日止。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第一條 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第四條 凡本公司及子公司之正式員工,經評定表現優異,並經提報董事會同意後,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所稱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所有海內外子公司。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由本公司董事會另訂之。第六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第八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公司法第167-3條規定,限制員工在二年期間內不得轉讓外,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 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當時之法令規定及公司相關作業辦理。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正。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41﹪,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2.45﹪,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本次買回區間價格之訂定尚屬合理,買回股份後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及償債能力等項目,其各項指標變動影響不大,均維持合理之範圍內,故對萬洲化學之財務狀況尚不致造成重大不利影響。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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