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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法 禁撿貴重漂流木

中央廣播電台/王韋婷 2016.03.24 00:00
行政院會今天(24日)通過「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重侵占貴重漂流竹木的刑責,違者從現行處新台幣500元以下罰金,提高至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颱風或豪雨過後經常產生大量漂流竹木,堆積、散布在河川、海灘,反影響救災效率。修正草案中明定,如當地政府未能於1個月內完成貴重木清理註記,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但不得撿拾紅檜、烏心石、牛樟、台灣扁柏、台灣肖楠、台灣杉、巒大杉、南洋紅豆杉、台灣櫸、黃連木、毛柿等中央認定的貴重木樹種。

草案也增加罰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侵占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貴重木樹種的漂流竹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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