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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須繳納半數稅額

大成報/ 2016.03.23 00:00
【本報訊】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即將來臨,特別提醒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注意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已修正,須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就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扣抵之扣繳稅額計算應納結算稅額,並自行繳納後,再行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財政健全方案,自104年度起我國兩稅合一稅制由「完全設算扣抵制度」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度」,因此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自104年度起辦理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該營利事業之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並應列為資本主或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800萬元,全年應納稅額為136萬(800萬元×17%),該商號應納之結算稅額為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為68萬元(136萬×1/2)減除該商號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1萬元,即該商號應繳納67萬元後再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另應將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732萬元(800萬元-68萬元)列為該商號資本主的營利所得,申報繳納104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再次提醒,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自104年度開始施行,營利事業105年5月辦理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適用新規定,籲請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避免被補稅並加計利息或滯納金,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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