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於辦理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前即開始產製出廠。 2.短漏報應稅數量。 3.廠商登記表列登記事項有變更,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4.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帳表不符。 5.廠商自用之貨物,未依規定申報完稅亦未申請免稅原料採購。 6.每月申報書所載之完稅價格計算表、完(免)稅照報核聯所列出廠數量與相關報表、銷售數量金額及帳冊勾稽不符。 7.以運費、加工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目開立統一發票,低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 該所特別提醒:貨物稅產製廠商如有上揭短漏報貨物稅情事者,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行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請把握期限自動補報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