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5/03/212.公司名稱:力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月30日金管證審字第1050001900號令辦理。8.因應措施: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105年3月21日董事會決議提撥104年度員工酬勞4,086,962元及董事酬勞 817,392元,上述金額均以現金發放。 (2)決議數與104年度認列費用無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