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勞工處:雇主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可裁罰新臺幣45萬元

大成報/
10 年前
【大成報記者張秦華/彰化縣報導】

為配合民法中「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之請求權時效為5年,自104年6月3日起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並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且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表示,工資及工時之勞動條件檢查,皆需雇主備有出勤紀錄方可認定,此為法律所課予雇主之強制義務,其目的在能確實計算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並作為核算勞工工資之具體依據,俾保障勞工權益。

雇主如未依上開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已從原先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罰則提高為新臺幣9萬元至45萬元,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縣府勞工處長林麗芳特別呼籲,縣內事業單位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即可避免受罰及無謂的勞資爭議。勞工如權益受損時,可向縣府勞工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提出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