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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教師法未限制教師興訟

中央社/ 2016.03.18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8日)兩名教師因不滿學校處分,打行政訴訟敗訴確定,以教師法第33條違憲為由,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會議認為,教師法並沒有限制公立學校教師提起行政訴訟權利,並無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736號解釋,教師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學校具體措施遭受侵害時,得依法向法院請求救濟。教師法第33條只是規定教師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的救濟途徑,並未限制教師提起訴訟權利,也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尚無違背。

大法官書記處指出,本件有二名聲請人,其中桃園市蔡姓國中老師,不滿因請公假不准遭記曠職一天及扣薪一天,且成績考核列「留支原薪」,打行政訴訟敗訴確定,成功大學蔡姓教授則因申請免予評量遭否准,打行政訴訟敗訴確定。

蔡姓國中老師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的教師法第33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大法官解釋。成功大學蔡姓教授也聲請大法官解釋。

教師法第33條規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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