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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因不足 有限合夥組織掛牌零

中央社/ 2016.03.17 00:00
(中央社記者林孟汝台北17日電)行政院自去年推動創新商業體制以來,目前全台已有71家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不過,有限合夥組織掛牌家數迄今仍掛零,經濟部分析恐是無「穿透課稅」誘因等因素阻礙。

經濟部商業司長李鎂表示,這5大原因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較廣為人知、有限合夥組織課稅比照公司組織,無穿透課稅、組織轉換成本高、成為普通合夥人須負擔無限責任及未來如果組織變大也無法IPO等。

為讓創新創業者有更具彈性的商業組織選擇,行政院民國104年推動公司法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合夥法,並分別在去年9月4日、11月30日施行。

李鎂指出,閉鎖性公司的特色包括股權安排具彈性,保留創業團隊的主導權外,還可2次分派盈餘,有助新創事業引才留才,並以「黃金股權」方式發行具有特定事項否決權的特別股,也可以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轉讓,避免股權流給不適合的人。

統計至3月14日止,共有72家登記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但其中有一家已解散。71家中目前以「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製造業」、「金融及保險業」等三類最多,分別各有16家、13及17家。

另外,像創投、文創和電影產業特別適用有限合夥的組織型態,但若要組成有限合夥組織,至少要有一名以上負無限清償責任的普通責任合夥人,以及一名以上就其出資額負責的有限責任合夥人。有限合夥組織可以明訂解散事由、存續期間,對於僅是專案經營性質、無永續經營需求的事業有利。

不過,有限合夥組織施行至今未破蛋可能與雙重課稅有關,目前民代與創投團體主張應參考美國穿透(pass through)方式課稅,也就是在申報時可選擇是否另先課徵法人稅,或穿透有限合夥組織形式,將有限合夥的損益均直接歸屬由合夥人個人負擔,並課徵個人所得稅。

但財政部的立場則堅持合夥組織應與公司課稅制度一致,朝向兩稅合一的精神課稅,有限合夥課稅不應成為例外。

李鎂舉例,如果有一家公司賺了100元,現在就要先交17%營所稅,剩下83元還是要再繳個人綜合所得稅,但可以扣抵之前繳營所稅納稅額的1/2。

她說,未來除持續針對創業團體及創投業者廣宣外,也會根據民間及業者需求與時俱進檢討修正公司法,及適度引進新型態的商業組織,以協助我國產業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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