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昶洧: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3.17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3/17

2.預計發行價格:授權董事會以不超過發行日前一日普通股收盤價的100%為上限內

(即0元至前一日收盤價的100%)的價格認購

3.預計發行總額(股):以不超過3,000,000股範圍內發行,於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

授權董事會於一年內一次或分次向主管機關申報辦理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針對發行條件(含發行價格、既得條件、發行股份之種類及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或

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規範如下:

(一)發行價格:授權董事會以不超過發行日前一日普通股收盤價的100%為上限內

(即0元至前一日收盤價的100%)的價格認購。

(二)既得條件:本辦法所授予之員工權利新股於日起三 年間每 滿一 年平均既得

1/3:第一與二年之既得股份各為33%;第三年之既得股份為 34% 。於授予日起持

續在本公司任職屆滿各週年,且達成績效 (公司為淨資產 )及個人績效 之員工

(A. 年度考核 /季考核須達甲等 (含)以上或 B. 依據獎懲辦法核定之人 依據獎懲

辦法核定之人 員),可分批既得。

(三)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發行之普通股股票。

(四)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本公司將全數無償收回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辦理註銷,

惟於既得期間獲配之配股、配息本公司將無償給予員工。

(五)員工自願離職、留職停薪、退休、資遣、轉調關係企業、死亡、解雇等之處理:

1.自願離職:遇員工自願辦理離職者,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分,

於離職生效當日即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留職停薪: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部分,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暫停計算,並自復職日起接續計算,本條第(二)項之

時程將依此遞延,惟若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未復職者,則視同自願離職比照辦理。

3.退休:遇員工辦理退休者,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分,於退休

生效當日即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資遣:員工遇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被資遣者,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部分,於被資遣生效當日即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

辦理註銷。

5.轉調關係企業:遇有員工轉調關係企業者,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部分,應比照自願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係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指定派任或轉任

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分,在該

員工於指定派任或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後,持續在職服務之前提下,仍依

本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但就其個人績效評核將由董事長參考本公司要求之績效及轉

任公司提供之員工任職績效評核核定是否達成既得條件,若有經理人、具員工身分之

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評估並經董事會同意。

6.死亡: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分,則依在職月份數之比例計算股

數(四捨五入取仟股整數),其繼承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

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

文件,並在遵守本辦法相關規範之前提下,才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權益。

7.解雇:員工經本公司依相關規定解雇者,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

分,於被解雇生效當日即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

註銷。

5.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為限。

(二)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及其所得受領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績效表現

、整體貢獻及其他因素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訂後

,提報董事會核准,然針對經理人、具員工身分之董事,在提報董事會前,還應先經薪

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

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及專業人才

並激勵員工、提升員工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以民國105年3月17日之普通股收盤價44.5元估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3,000,000股

,概估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合計約新台幣97,500仟元。

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1.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以辦法所訂既得期間三年及民國105年3月2日之已發行股份

80,835,046股計算,每年費用對當年度每股盈餘減少金額預估每年為0.4元。

2.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本次預計發行股數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以民國105年3月2日

之已發行股份80,835,046股計算)比率約為3.71%,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

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一)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將以員工名義交付信託保管,員工獲配新股後,於達成既得條件前,受限制

之權利如下:

1.依信託約定,員工獲配新股後,於達成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抵押、轉讓、贈與、質押、無異議請求收買權或以其他方式之處分。

但本辦法另有規範者,則從其規範。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表決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法執行之。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達成既得條件前,員工不得以

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受領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4.達成既得條件前,員工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

之代理授權辦理交付信託事宜時,本公司有權向該員工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二)除前項因信託約定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達成既得

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及現金增資之認股

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亦同

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

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並應由本公司或

本公司指定之人為代理人代所有獲配員工代為簽訂、修訂信託有關合約。

(三)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本辦法及相關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

要求外,不得洩漏獲配股份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員工若有違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

認為情節重大者,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分,本公司有權向該員工

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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