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檢署表示,簡東明在屏東縣潮州鎮的聯合競選總部,以發放工作費名義,交付新台幣14萬8000元現金給王姓工作人員,進行瑪家鄉的買票,另由王轉交12萬3000元給馬姓工作人員,進行三地門鄉的買票。
屏檢表示,王姓工作人員以簡東明審核後的「瑪家鄉輔選幹部名冊」及「三地門鄉工作人員名冊」工作費用名義,交付1500至7000元不等的賄款給55名具有投票權的「工作人員」,約定投票支持簡東明。
全案偵查終結,承辦檢察官認為,這些金額都是發放給有投票權的選民,並非以工作成果或實際付出的勞力為基準發放,且交付時沒有指示具體工作項目,或與金額相當的工作內容,更沒有一定的核銷方式,發放手法隱匿,因此認定是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