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詹氏兄弟與彰化二林角頭許家豪本是多年好友,後來因故反目成仇。許男為了恐嚇示威,在民國101年8月先開槍射擊詹益群住家鐵門,又到詹益宗家外作勢開槍,遭阻止後離去。
事後,詹氏兄弟不滿被許男丟臉「漏氣」,決心報復,先指示手下小弟到許男住家潑汽油,又在同年12月得知許男在雲林某一間KTV飲酒,下令要小弟、友人前去堵人尋仇,一連開7槍殺死許男。
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考量,詹氏兄弟犯後勾串證人、共犯,推由小弟出面投案,以掩飾犯行,且犯後兩人均否認犯行,未與死者家屬洽談和解,本不宜輕縱,但考量他們是因死者開槍恐嚇才復仇,並非隨機殺人,分別將詹益群、詹益宗判處16年有期徒刑及15年有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