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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淘帝: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3.12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3/12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580,000股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發行價格及既得條件:發行價格為0元,發行總額580,000股,其既得條件為自

給與日起任職屆滿三個月,既得10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二)本次發行並給與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依第(六)項規定外,與其

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三)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方式:

a.自願離職、解雇、資遣、辦理留職停薪者,其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

向員工無償收回。

b.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參與本公司之配股,不參與本公司之配息。

c.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的規定終止

或解除本公司之代理授權,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d.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依發行辦法之約定向員工無償收

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e.自本公司股票依法暫停過戶期間、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

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

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

之員工,其解除限制之股份仍未享有表決權、認股及配息之權利。

(四)下列原因發生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方式處理方式:

a.退休:退休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本

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b.轉任關係企業:因公司營運所需,員工經核定須轉任公司關係企業,其尚未既

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於轉任時其已發給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權利不

變。

c.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離職時,員工可全數既得。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一般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全

數既得。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

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

(五)對於本公司無償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予註銷。

(六)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a.未達既得條件前,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

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b.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參與本公司之配股,不參與本公司之配息。

c.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員工應依約定立即將之交付信託或保管,且於既

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或保管銀行請求返還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

5.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二)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包括但不限於

資歷、年資、職級、工作績效及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依本辦法第五條

(一)既得條件,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三)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

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

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發行股份總

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百分之一。

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激勵員工並提升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以期共

同創造股東及公司之利益

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580,000股,以2016年3月4日收盤價每股新台幣

133元為估算基礎,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77,140仟元。

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目前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8,080仟股及所訂既得條件計算,對公司的年度

每股盈餘稀釋影響約1.33元,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a.未達既得條件前,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

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b.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參與本公司之配股,不參與本公司之配息。

c.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員工應依約定立即將之交付信託或保管,且於

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或保管銀行請求返還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或保管期間得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

機構或保管銀行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或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

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或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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