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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濃大地震之災害損失 經報備勘驗者 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大成報/ 2016.03.11 00:00
【本報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105年2月6日美濃大地震,造成部分地區災情慘重,該分局提醒轄內營利事業,如因地震受損,請於事實發生次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即能列報災害損失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受有災害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規定,於事實發生次日起30日內(美濃大地震延長為3個月),檢具清單(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或原物料、商品災害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如:照片...等)報請所轄稽徵機關派員查勘,經核備後,得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為災害損失,惟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或費用;另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可就近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申請。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應善加注意各項稅捐減免之規定,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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