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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防法初審通過 增列災民救助規定

中央廣播電台/劉品希 2016.03.10 00:00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10日)審查「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將災害的定義列的更為廣泛、明確,也因應之前的南台灣強震,訂定多項災民救助規定,包括房貸抵償、還款展延、救助金免徵所得稅等,讓災民補助有明確法源依據。

南台灣強震後,行政院將「防災三法」列為立法院本會期的優先法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0日審查「防災三法」中的「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會初審通過新增天然災害的種類,明訂震災所導致的土壤液化也是天然災害,並將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等也納入災害的定義。

這次修法主要是通過增列災區受災居民救助相關規定,包括災民可用災損的房屋及土地抵償原本的貸款債務;符合條件的災區內土地及建物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地方政府應提供低利貸款補貼災民重建或修繕;若地方政府無法支應經費,可報請中央補助。

此外,只要具有健保資格的受災居民,於災後一定期間內,相關應自付的保險費、醫療費用都由政府支應,並得以民間捐款為來源,至於資格、條件、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辦法,交由衛福部訂定。議事人員:『(原音)葉宜津委員等提案修正44條之2,修正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因天然災害受災者,災後一定期間內,其應自付之保險費,費用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由政府支應,並得以民間捐款為來源。』

修法也新增災民在災前辦理的各項借款、卡債可展延償還期,展延期間免收利息;災民所領取的救助金、慰問金、臨時工作津貼等,全部免徵所得稅,不得做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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