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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夠不夠 勞動部說分明

NOWnews/ 2016.03.09 00:00
記者陳彥驊/台北報導

針對國民黨立委李彥秀要求延長產假,勞動部8日回應說,我國現行辦法並未低於其他國家之標準,且女性勞工於分娩前後除可享有8周有薪產假外,其於懷孕期間,如經醫師診斷後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請假,而請假日數將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無期間限制。

國民黨立委李彥秀8日表示,國際勞工組織的產假標準為14周,而台灣勞動基準法的產假規定仍停留在工廠法時期的8周,對女性勞工的生育環境極不友善,希望透過修法保障婦女權益,以提高台灣生育率。她也表示,與其再加碼發放津貼,更應該儘速補足落後的條件,讓有意生育的國人感受政府的誠意。

針對這項呼籲,勞動部回應,「國際勞工組織」(ILO)公約所稱之「產假」雖為14周,但其中包括婦女產前休息、產後母體恢復,及照顧初生幼兒等時期。

勞動部說明,依現行法令規定,女性勞工於分娩前後除可享有8周有薪產假外,女性勞工於懷孕期間,如經醫師診斷有安胎休養之需要,即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請假,請假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無期間限制,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得領半薪。

而另為確保胎兒與母體健康,勞工也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有薪產檢假5日,進行產前檢查。2014年《勞工保險條例》修正後,生育給付提高為2個月投保薪資,更充足提供女性勞工之經濟保障。

此外,勞工如有照護新生子女之需求,得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於子女滿3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最長為2年,並得請領6個月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父母雙方均可分別申請。

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勞動部補充說,受僱者250人以上之雇主,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依據勞動部2015年之調查,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事業單位提供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之比例為81.5%,已較2002年提高了45.2%,有相當大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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