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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增產假 勞部:現權益未低於他國

中央社/ 2016.03.08 00:00
(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8日電)今天是婦女節,國民黨立委提修法將產假從8週提高到14週。勞動部對此表示,台灣將「產假」與「育嬰假」分項訂定,權益未低於其他國家。

國民黨立委今天表示,現行勞基法產假規定已數十年沒調整,全球僅14%國家的產假不滿12週,台灣更是東亞國家中最低,且國際勞工組織(ILO)第183公約也規範,勞工應有不低於14週的產假。

對此,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回應,ILO公約所稱的「產假」14週,同時包含婦女產前休息、產後母體恢復及照顧初生幼兒等混合目的,各國對「產假」的定義也不盡相同。部分國家將「產假」及照顧年幼子女為目的的「育嬰假」統稱為「親職假」,而台灣則採分項訂定。

「整體而言,台灣現行對產假相關權益的規範,並沒有低於其他國家的標準」,勞動條件司指出,現行法令規定,女性勞工在分娩前後,除可享有8週有薪產假外,女性勞工在懷孕期間,如經醫師診斷有安胎休養的需要,也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請假,請假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無期間限制,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得領半薪。

此外,為了確保胎兒及母體健康,勞工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有薪產檢假5天,進行產前檢查。103年勞工保險條例修正後,生育給付提高為2個月投保薪資,更充足提供女性勞工的經濟保障。

勞工如果有照護新生子女需求,勞動條件司表示,依性平法規定,子女滿3歲前父母雙方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最長為2年,並可請領6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勞動條件司補充,未來會在考量勞資雙方權益衡平的前提下,審慎檢討相關規定,強化友善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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