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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範:董事會決議辦理收回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銷減資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3.08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3/082.減資緣由:因部份獲配員工離職,故依發行辦法之約定無償收回,並將收回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註銷減資登記。3.減資金額:新台幣3,000,000元4.消除股份:300,000股5.減資比率:0.07%6.減資後實收資本額:新台幣4,091,000,000元7.預定股東會日期:不適用8.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及比率(減資後上櫃普通股數A、A/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9.前項預計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減資基準日為民國10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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