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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核釋法規 產後一年內可依意願從事夜間工作

NOWnews/ 2016.03.08 00:00
記者陳彥驊/台北報導

勞動部於今(8)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有關禁止女性勞工於「哺乳期間」從事夜間工作之規定。未來哺乳期間原則上為產後一年,但若個別勞工有意願,也可以繼續從事夜間工作。

不過勞動部也提到,立法意旨在於保護產後女性勞工生活作息正常,以利哺育及照顧嬰兒,故未親自哺乳之女性勞工不包括在內。女性勞工如確無夜間親自照顧及餵哺嬰兒母乳或牛乳等之需求,經親自簽署證明文件者,得依第49條第1項規定,從事夜間工作,並自簽署即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規定禁止女性勞工於「哺乳期間」從事夜間工作(午後10時至翌晨6時),又哺乳期間原則上為產後一年。

而在實務方面,為避免事業單位觸法,過去一律限制產後女性勞工無論是否有於夜間親自哺乳之需求,一年內均不得輪值夜班的方式;因有女性勞工反映,如此一來,反致影響產後女性勞工就業上之權益,勞動部以此進行檢討。

勞動部表示,經邀集學者專家、部分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雇團體及相關婦女、衛福團體共同研商後,獲得結論認為,依現行法令,原則上仍禁止哺乳期間之女性勞工夜間工作,但也必須尊重女性勞工的自主權及工作權。

女性勞工如在自由意志下,親自提出於產假後恢復出勤至產後一年內無須於夜間親自哺乳之證明,尚非不得從事夜間工作。

勞動部特別提醒,對於產後一年內之女性勞工從事夜間工作是否符合規定,雇主仍負有舉證之義務,必須由女性勞工親自簽署之聲明書或切結書,以作為證明文件,且格式上並不拘於特定之形式,但勞動部強調,雇主絕對不得有強迫產後女性勞工簽署,並要求一定要接受夜間工作之情事。

另有關證明之文件,勞動部也說明,雇主應於事前妥備,凡雇主於勞動檢查後始請女性勞工補提供之證明,將不予認採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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