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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後哺乳禁上夜班 可自主提證明取消

中央商情網/ 2016.03.08 00:00
(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2016年3月8日電)勞動部今發布解釋令,禁止女性勞工在「哺乳期間」從事夜間工作:產後一年內哺餵母乳及餵哺牛乳者,在午後10時至翌晨6時原則上不可上夜班,保障產後女性的生活作息。

勞動部勞動條件司說明,今天發布解釋令核釋「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有關禁止女性勞工在「哺乳期間」從事夜間工作的規定。所謂哺乳,不限於哺餵母乳,包括餵哺牛乳等在內,原則上為產後一年,但須尊重女性勞工的自主權及工作權,因此仍視個別勞工情況而定。

勞動條件司強調,女性勞工如果是在自由意志下,親自提出在產假後恢復出勤至產後一年內,「不須在夜間親自哺乳的證明,可依第49條第1項規定從事夜間工作,即日生效」。

「由女性勞工親自簽署聲明書或切結書,可作為證明文件,格式不拘於特定形式,但雇主絕對不可有強迫產後女性勞工簽署,並要求一定要接受夜間工作的情事。」勞動條件司指出,對於產後一年內的女性勞工從事夜間工作是否符合規定,雇主仍負有舉證的義務。

勞動條件司提醒,上述有關證明文件,雇主應在事前妥備,雇主如果是在勞動檢查後才請女性勞工補提供證明,則不予認採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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