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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土石繳特別稅 雲林徵每立方公尺30元

中央社/ 2016.03.08 00:00
(中央社記者葉子綱雲林縣8日電)雲林縣稅務局今天表示,依據「雲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辦理土石標售的得標廠商,應繳納每立方公尺新台幣30元稅款。

稅務局長張永靖指出,「雲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課稅範圍,指對縣內河川、野溪等疏濬及整治工程採取的有價土石,課徵對象是依法取得許可的土石採取人,或機關、事業辦理土石標售、價購的得標人或價購人。

他指出,得標廠商應繳納稅額,按照土石實際採取數量,每立方公尺課徵新台幣30元,未足1立方公尺的部分不計入課稅,再者,每件稅額在300元以下免課徵;標售或價購價格低於每立方公尺新台幣30元按其價格課徵。

張永靖提醒,辦理土石標售,標案公開招標時,在招標文件必須註「得標廠商應依據雲林縣政府公布『雲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規定,繳納雲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本案土石價金不包含上揭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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