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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金:元大金控代子公司元大韓國補充公告於105年2月29日接獲MG KFCC(韓國新村協會聯盟)等人民事起訴通知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3.07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MG KFCC(韓國新村協會聯盟)及其他128名,被告:金橋資產管理公司、韓國資產信託公司、韓國美林證券及元大韓國共四間公司;首爾中央地方法院;2016Gahap5070432.事實發生日:105/02/2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MG KFCC及其他128名)向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起訴主張被告韓國美林證券及元大韓國於2006年間(當時為前身東洋證券時期)銷售金橋資產管理公司發行之房地產信託基金即金橋第17號特別資產信託,未盡相關說明與注意義務,故請求元大韓國應與金橋資產管理公司、韓國資產信託公司及韓國美林證券,連帶賠償韓圜56,468,100,000元(約新台幣15億)及自2011年2月10日起至起訴狀送達為止(2016年2月29日)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自起訴狀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元大韓國將與外部律師討論並檢視分析有關文件後,於法院為後續回應答辯。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元大韓國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均無影響;因原告請求金額為銷售總金額,惟元大韓國僅為部分銷售機構,原告相關責任主張於法不合,故尚無從預估,須待訴訟實際進行後再行評估。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配合首爾中央地方法院之審理為應訴答辯,以釐清權利義務及相關事實並維護元大韓國之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告係本公司前於3月2日已就本案公告事項之補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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