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電價公式於104年1月20日經立法院院會決議通過,為我國建立起制度化、透明化及市場化電價調整機制的里程碑。依據立法院決議,新電價按立法院核定之公式(【每度平均電價=燃料+稅捐及規費+合理利潤+折舊+利息+用人費用+維護費+其他營業費用-綠色電價收入-其他營業收入】÷售電度數),每半年進行檢討,並於每年4月1日及10月1日進行調整,確保電價能即時反映合理成本。104年上半年每度平均電價由3.1139元/度(103年之電價)降為2.8852元/度,調降幅度-7.34%,下半年則再降為2.8181元/度,調降幅度-2.33%。
在5場工作會議中,先就台電公司105年上半年電價費率檢討方案內容進行整體性討論,再分別對於電價公式內各項成本項目包括化石燃料成本、非化石燃料成本、稅捐及規費、折舊、用人費用、維護費、其他營業費用、綠色電價收入、其他營業收入等予以討論,台電公司將就委員所提意見,增補資料或加強說明,以提供正式審議會討論。另外界關注之104年台電公司盈餘超過預估數部分,委員提出多種可能處理方式並進行意見交換,包括直接返還民眾、作為電價平準使用、投入台電基礎建設等,將提供正式審議會討論決定。
經濟部預訂3月15日召開105年上半年電價費率審議會,期透過審議會之公平透明審議機制,討論並議決105年上半年平均電價及調整幅度,同時確定104年盈餘超過預估數未來運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