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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星光: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3.02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3/02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20元。3.預計發行總額(股):擬發行普通股613,000股,自主管機關核准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1)既得條件: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後於各既得期限屆滿時仍在職,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屆滿一年:50%屆滿二年:剩餘50%(2)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 員工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如有未符既得條件者,其已認購之股份由本公司依原認購價格新台幣20元或買回當日公司收盤價孰低者為收買價格買回,並予以註銷,其所獲配之現金股息、股票股利及受配資本公積現金(股票)等,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本公司依法收回現金及辦理股份註銷。一、自願離職、解雇: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自願辦理離職或經解雇者,且離職、解雇生效時未達第五條所定既得條件者,自該員工於離職生效日起,就其尚未既得之股份及配股股息,由本公司依本辦法第七條處理之。二、留職停薪: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如因育嬰、傷病等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權利不變,惟其既得條件得加計留職停薪總期間,自動延長其既得條件完成日。三、退休: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辦理退休,且退休生效日時未達本辦法第五條所定既得條件者,於退休生效日起計算其已完成既得期間比例領回,其餘尚未既得之股份,由本公司依本辦法第七條處理之。四、資遣: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被資遣,且資遣生效日時未達第五條所定既得條件者,於被資遣生效日起,其尚未既得之股份,由本公司依本辦法第七條處理之。五、死亡: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死亡,且死亡時未達本辦法第五條所定既得條件者,按死亡日計算其已完成既得期間比例之股份及股利股息予員工之繼承人領回。如係因公致死者,應自該員工死亡日當日,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其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繼承編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等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及股利股息,其尚未既得之股份,俟既得條件期滿日始得由繼承人全數領回。六、受職業災害殘疾: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就其尚未既得之股份及股利股息,須俟既得條件期滿日始得全數領回。七、調職:如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調動至關係企業時,其原具之權益不變。5.員工之資格條件: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發放對象,或 依循發行前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二、實際得依本辦法被授與員工及可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因素,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 略所需,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 之董事者,應於發行前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三、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 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 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 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經各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如主管機關更新相關規定,悉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 關規定辦理。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 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以每股新台幣二十元發行,另(暫)以105年3月1日加權平均成交價 79.72元計算,每股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約新台幣59.72元。二年費用化總數約計 36,608千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所訂既得期間二年及以目前 流通在外股數計算,每年費用對每股盈餘稀釋約新台幣0.2461元,尚不致對股東權 益造成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1)員工不得將其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2)本公司因受領(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且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且需取得股東會特別決議許可,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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