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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取:公告本公司延長104年度現金增資案之特定人繳款期間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3.02 00:00
第七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5/03/022.發生緣由:因應特定人申請參與本公司104年現金增資作業未能於繳款期限內即時完成,擬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限3.因應措施:本公司104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2月25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06050號函核准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至105年6月1日本公司本次現金增資延後募集因應補償措施,為確保原股東及員工權益,本公司擬訂退款計算方式及相關補償方案如下:一、適用對象: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二、申請期間:自105年3月3日起迄105年3月18日止。三、申請方式: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檢附原股東或員工認購繳款書存查聯影本或匯款申請書客戶收執聯影本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若遺失繳款收據,請填具切結書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於申請期間截止日(105年3月18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送達為準)本公司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513巷26號2樓)辦理。四、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欲退還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應退還之認購股款×(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年利率)÷365)註1:利率係以105年3月2日台灣銀行公告之一年~未滿二年定期儲蓄存款牌告固定利率計算之。註2:實際退款日暫訂為105年4月5日;應付款項將以匯款方式支付。五、利息補償金額達新臺幣二萬元者,將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費辦法」之規定扣取補充保費。六、利息所得之申報、扣繳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七、對於已繳款之股東員工要求退還之股款寄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將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此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承諾書人:可取國際股股份有限公司負 責 人:許仁豪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十八日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已出具承諾書,內容如下: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4年第1次現金增資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2月2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48598號函核准在案,每股以新台幣8元折價發行。有鑑於募集期間逢農曆年假,使整個特定人士募集繳費期間縮短,為考量實際募集資金之狀況及能順利募集本次資金,本公司於104年11月27日經董事會決議,此增資案有關認股基準日、增資基準日及其他未盡事項,擬授權董事長依相關法令辦理,擬將原股東及員工認購不足洽特定人繳款期間由原訂105年1月19日至105年3月1日延長至105年6月1日。若因此繳款期間延長,致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權利受損,本人願負賠償之責任。負 責 人:許仁豪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十八日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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