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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監獄卒收5萬元喬爽缺 遭判9年

中央社/ 2016.03.01 00:00
(中央社記者游凱翔台北1日電)台北監獄戒護科1名蔡姓管理員因個人財務壓力,以「調派爽差」為誘因,向賴姓受刑人索取新台幣5萬元,全案遭受刑人向檢方告發後,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蔡男於民國76年起擔任台北監獄戒護科管理員,95年間利用自己對受刑人有管理、監督、調派公差等權限之便,向賴姓受刑人表示,因個人財務上有壓力欠缺5萬元,若能幫助,就能給予「較多關照」,例如擔任較輕鬆的公差、雜役等機會。

判決書表示,由於賴姓受刑人考量遭判無期徒刑且刑期還很長,為求刑途順利,因此透過獄外陳姓友人先交付5萬元。

不料98年1月間,因賴姓受刑人與其餘受刑人發生爭執,蔡男奉命調查案件始末後竟食髓知味,再次索討20萬元以解燃眉,由於金額龐大,賴姓受刑人考慮後拒絕,這時蔡男表示要嚴辦時,賴男突然情緒激動,蔡男為防東窗事發,當下仍給予安撫,並要求賴男勿提起此事。

隔月,蔡男告知賴姓受刑人即將要改配到其他工廠,並擺出一副坦蕩蕩的模樣時,賴男感到極度不滿,並向檢方告發。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時認為,被告蔡男身為獄管人員,不思奉公守法,以職務之便強索財務,且事後矢口否認、飾詞狡辯、未見悔意、態度不佳等情狀,判處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6年、返還5萬元款項,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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