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少女裸照 4色影師罰錢換緩刑
中央社/
10 年前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8日電)「臺灣攝影聯盟」的4名男會員被控在外拍活動拍攝4名少女裸露胸部猥褻照。高等法院依違反兒少法等罪,判4男6月至1年2月徒刑,緩刑2年須向公庫繳交8至20萬元。全案可上訴。
同案被告綽號小游的「臺灣攝影聯盟」網站站長,一審遭判2年8月及7月,併科罰金新台幣8萬元,因未上訴而確定。「臺灣攝影聯盟」網站遭檢警查獲後已關閉。
判決指出,小游從民國93年11月間起,在網路設立「臺灣攝影聯盟」網站,對外應徵17歲以上的外拍女模特兒,並召集攝影師進行拍照;拍攝內容包括女模特兒穿著時裝、泳裝、內衣或裸體等活動,拍攝地點在小游承租攝影棚,如攝影師指定包拍時,也會前往汽車旅館拍攝。
在進行人體拍攝時, 小游向參加攝影師每位收取新台幣2000元至1萬8000元不等費用,這些費用除支付每位模特兒約5000元至1萬2000元不等拍攝費用外,餘額則歸小游。
蘇男、劉男、古男及余男在先後於94年至101年間成為網站會員,並參加網站舉辦的多場攝影活動,4名少女(年紀最小15歲)則應徵女模特兒,成為被拍攝對象;拍攝期間,小游向4少女稱「裸體拍攝報酬較高」等語,以8000元至1萬2000元高薪引誘教導4少女擺出猥褻姿勢,供蘇男等人攝拍攝裸露胸部、下體猥褻照。
其中一名少女,後來因發現猥褻照在網路上外流而報警,使全案曝光,檢警逮人並查獲蘇男等人記憶卡及硬碟中猥褻數位圖檔。
蘇男等4人均辯稱,女模特兒外觀成熟,難以從容貌或言談判斷年齡,當時不知女模特兒還未滿18歲,但法院認定,攝影活動時,女模特兒長相年輕,面露稚氣,並於攝影現場會有與蘇男等人交談,蘇男等人可遇見拍攝對象未滿18歲。
一審法院審酌蘇男等4人,沒有前科,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1項的拍攝未滿18歲之人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給予緩刑;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