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侯男、建設公司闕姓少東等人於民國101年11月在台北市餐廳聚會,巧遇與闕男交惡的許男。
侯男為幫忙出氣而糾眾,眼見許男等人離場轉移陣地前往夜店,也隨後帶著多人進場,眾人動手痛毆、攻擊許男,導致許男顱內重傷,一度命危。
檢方偵查後認定侯男動手,闕男則是教唆者,依重傷害罪嫌起訴侯、闕等人。台北地院依重傷害罪判處侯男6年徒刑、闕男因無法證明有教唆而判無罪、其餘被告則分處4年到4個月不等徒刑,全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侯男、建設公司闕姓少東等人於民國101年11月在台北市餐廳聚會,巧遇與闕男交惡的許男。
侯男為幫忙出氣而糾眾,眼見許男等人離場轉移陣地前往夜店,也隨後帶著多人進場,眾人動手痛毆、攻擊許男,導致許男顱內重傷,一度命危。
檢方偵查後認定侯男動手,闕男則是教唆者,依重傷害罪嫌起訴侯、闕等人。台北地院依重傷害罪判處侯男6年徒刑、闕男因無法證明有教唆而判無罪、其餘被告則分處4年到4個月不等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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