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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菸酒製造(進口)業者請儘速繳納105年度許可年費,以維自身權益

中央社/ 2016.02.25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60225 16:47:51)依據「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3條規定,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應按年繳納許可年費,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經通知其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除依規費法規定加徵滯納金、利息及移送強制執行外,並將廢止其設立許可。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對未於104年12月底前完成繳納105年度許可年費之菸酒業者,已於本(105)年1月8日寄出催繳通知,請業者配合於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以免受到上述處分,影響後續從事產製或進口菸酒業務之權益。

另本法已增訂退場機制,菸酒製造業者工廠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查核其已無產製事實,以及菸酒進口業者連續2年未經營菸酒進口業務者,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算30日內,向財政部繳銷許可執照;屆期未繳銷者,將予註銷,並廢止其設立許可。財政部國庫署提醒業者遵循上開規定,並籲請無意繼續從事菸酒製造或進口業務之業者,儘速繳銷所領許可執照,以免徒增許可年費及相關負擔。

有關許可執照繳銷登記表,可逕至財政部國庫署網站「菸酒管理業務」主題專區下載使用(網址http://www.nta.gov.tw/Subject.aspx?t0=73)。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家葳

聯絡電話:(02)2397-9491#530

訊息來源: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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