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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官監所管理員考試 增身高體能限制

中央社/ 2016.02.25 00:00
(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25日電)考量近年來矯正機關戒護管理難度增加,考試院今天通過修正司法特考規則,增訂監獄官、監所管理員和法警的身高、體格指標及握力項目,不過若武術高強,身高未達標準仍可報考。

考試院院會今天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及第3條附表一、第6條附表二、第7條附表三。

考試院指出,矯正機關勤務性質與法警類似,錄取人員須具備相當體能才能勝任,在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增訂第二試體能測驗為心肺耐力1200公尺跑走項目施測,男性應考人及格標準為5分50秒內,女性應考人6分20秒內。

考試院並指出,監獄官如果遇到突發違規事件如暴動、脫逃、自殺等行為,第一時間要到現場處理,工作危險性不亞於第一線的戒護人員,且目前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嚴重,戒護管理難度倍增,因此配合用人需求,在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及四等考試法警類科體格檢查增訂身高、體格指標及握力項目。

三項考試的體格指標合格標準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值介於18至31之間,握力合格標準為任一手握力需達35公斤;身高部分,三等監獄官及四等監所管理員為男性需達165公分,女性需達160公分,四等考試法警男性需達155公分,女性需達150公分。

不過三等監獄官及四等監所管理員的應試者就算未達身高標準,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3名且持有證明者,不受規定限制仍可報考。

此外,院會通過刪除三等考試公設辯護人、公證人、司法事務官、觀護人、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檢察事務官、行政執行官、公職法醫師、鑑識人員類科及四等考試執行員、執達員類科應考年齡上限規定。

不過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及四等考試法警類科仍維持應考年齡上限,監獄官上限為55歲,監所管理員和法警上限為45歲。

考試院表示,自106年起舉行的考試,始適用新修正的體格檢查項目及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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