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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境:本公司10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部分條文修訂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2.24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5/02/242.原公告申報日期:104/11/10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公告104/11/10董事會決議通過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案。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本公司10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案業於105年1月7日金管證 發字第1040053836號函核准在案,配合主管機關函示要求,修訂本公司「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發行辦法」部分條文,主要修訂辦理育嬰假之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 之處理方式。修訂前後條文如下: (1)修訂前條文  六、既得條件及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  (一)略。  (二)略。  (三)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請離職、不能勝任工作之資遣、解雇、退休者,於離職、退休當日視為未  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收回其無償限制型股票尚未既得股份,或買回其  有償限制型股票尚未既得股份,並辦理註銷。  2.留職停薪及育嬰假:  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或育嬰假之員工,於留職停薪或育嬰假始日未符  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依法收回其無償限制型股票尚未既  得股份,或買回其有償限制型股票尚未既得股份,並辦理註銷。  惟董事會核准者不在此限,其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處理授權  董事會決議之。  3.一般死亡:  除本條第(三)項第4款所述之職業災害死亡外之其他死亡均視為一般死亡。  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  格,本公司將依法收回其無償限制型股票尚未既得股份,或買回其有償限制  型股票尚未既得股份,並辦理註銷。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或死亡而無法  繼續任職當日,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自動達成既得  條件資格,本公司將使傷殘員工本人或死亡員工繼承人全數既得本限制型股  票。  5.調職或轉任關係企業:  如員工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經董事會核定,將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自動達成既得條件資格,使其全數既得本限制型股  票。  6.就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包含因前開各項所列事由所致之未符  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依據所有既得條件計算既得比例後未能成  就既得部分),本公司將依法收回其無償限制型股票未符既得股份,或買回  其有償限制型股票未符既得股份,並辦理註銷。  7.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代  理授權,本公司有權向員工無償收回或有償買回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並辦理註銷。 (2)修訂後條文  六、既得條件及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  (一)略。  (二)略。  (三)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請離職、不能勝任工作之資遣、解雇、退休者,於離職、退休當日視為未  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收回其無償限制型股票尚未既得股份,或買回其  有償限制型股票尚未既得股份,並辦理註銷。  2.留職停薪:  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員工,於留職停薪始日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依法收回其無償限制型股票尚未既得股份,或買回其  有償限制型股票尚未既得股份,並辦理註銷。  惟董事會核准者不在此限,其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處理授權  董事會決議之。  3.育嬰假:  經由公司核准辦理育嬰假之員工,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育  嬰假生效之日起暫停計算所有之既得期間直至復職生效之日起,再繼續計算  既得期間,該既得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4.一般死亡:  除本條第(三)項第4款所述之職業災害死亡外之其他死亡均視為一般死亡。  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  格,本公司將依法收回其無償限制型股票尚未既得股份,或買回其有償限制  型股票尚未既得股份,並辦理註銷。  5.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或死亡而無法  繼續任職當日,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自動達成既得  條件資格,本公司將使傷殘員工本人或死亡員工繼承人全數既得本限制型股  票。  6.調職或轉任關係企業:  如員工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經董事會核定,將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自動達成既得條件資格,使其全數既得本限制型股  票。  7.就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包含因前開各項所列事由所致之未符  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依據所有既得條件計算既得比例後未能成  就既得部分),本公司將依法收回其無償限制型股票未符既得股份,或買回  其有償限制型股票未符既得股份,並辦理註銷。  8.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代  理授權,本公司有權向員工無償收回或有償買回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並辦理註銷。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辦法修訂經105/02/24董事會決議追認,擬提送105年股東常會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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