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所謂銀錢收據泛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均屬之。房東收受房租時,不論是開立收據、收款證明或於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簽收,都具有銀錢收據性質,均應按金額千分之四貼印花稅票。如被查獲漏貼印花稅票,除依規定追補所漏稅額外,尚須按漏稅額處以5至15倍罰鍰;未經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者,處5至10倍罰鍰;將印花稅票揭下重用者,則處20至30倍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租金支出為綜合所得列舉扣除額項目之一,房客會用以申報所得稅,房租收據請記得貼印花稅票。
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