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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睿:補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他人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以上且達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2.24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5/01/29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睿緻科技(股)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為本公司所投資49.96%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46768(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4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4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因業務需要而且有短期融通資金需求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315279(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362055.計息方式:利率:年息1%6.還款之:(1)條件:到期還款(2)日期:資金貸與期限一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7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0.94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資本及累積盈虧,係以2015年6月30日之財簽作為計算依據;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係以2015年9月30日財簽做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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