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說明張部長之說明,係指財政權分配,事權與財源應同步考量,俾使中央與地方之收支結構對應平衡,並無指責地方不負責任之意
各國財政制度之設計,依各國政治組織體制,大致可分為單一國家制及聯邦制二類,我國屬單一國家制,租稅立法權在於中央政府,與英、日相近,與美國、德國等聯邦國家,在政府的組織型態上則存有差異性,中央與地方政府之事權區分亦有所不同,故尚難在支出負擔及財源分配方面,與聯邦制國家站在同一立場比較,本部張部長之說明,係指財政權分配,事權與財源應同步考量,俾使中央與地方之收支結構對應平衡,並無指責地方不負責任之意。
對於部分地方政府認為地方創造的稅收都留在地方,會比中央統籌分配更有效率問題,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考量我國各地區域發展條件不一,工商發展程度有別,計有半數縣(市),縱將其轄境內徵起之國稅及地方稅全部撥供使用,亦不敷其歲出之需,為調劑地方盈虛,平衡區域發展,爰將部分國稅提撥一定比例作為統籌分配稅款調劑盈虛,有其必要,否則因各地工商發展程度不一,直接分成將產生貧者越貧、富者越富之現象。另因部分稅目之稅源具有流動性,如採直接分成,將衍生地方搶稅,影響企業正常經濟活動。
針對我國各地因稅源分布不均,造成之地方財政水平及垂直失衡現象,財政部業提出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劃法)修正草案,惟未於第8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完成審議,屆期不續審。鑑於政府財源劃分,應與事權劃分相當,未來財政部仍將秉持地方財政收支併同考量精神,審視目前地方改制情形及相關情勢變革,通盤檢討後再行提送,預計完成修法後將有助地方財政自主,惟
國家整體財政資源有限,財劃法修正僅係資源重分配,在中央財政亦困窘下,財劃法之修正無法全盤解決地方財政問題。財政部強調,中央與地方齊力發展經濟將餅做大,地方並落實財政紀律,厲行各項開源節流措施,方能真正改善地方財政。
新聞稿聯絡人:邱科長美齊
聯絡電話:02-23228401
訊息來源: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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