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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導入民間專業機構 列優先法案

中央商情網/ 2016.02.18 00:00
(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2016年2月18日電)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結構等項目,必須由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的機關(構)、公會團體審查,已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法案。

內政部表示,現行建築法第3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技師依法簽證負責。

內政部表示,建築法第56條另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等規定,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並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但是礙於各地方政府幅員、人力財力差異,以致執行管理強度不一。

內政部表示,為強化建築設計、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機制,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建築法」第34條、第56條及第70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的結構等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或指定的機關(構)、公會團體審查,及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應經主管機關或指定專業機構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等規定,以達到落實三級品管的目的。

內政部表示,本修正草案將循法制作業程序送行政院審議,並已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審查的優先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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