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5/02/162.違規情形:該公司對歷年應支付而未給付保戶之款項處理,相關部門及資訊系統橫向聯繫機制有欠妥適,不利保戶權益保障,核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該公司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標的其配息機制或收益分配機制有涉及本金者,未於接獲基金公司或總代理人通知後5日內於公司網站公告,核與本會103年1月7日金管保壽字第10200152550號函規定不符。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4.預計改善措施:強化未來作業流程及資訊系統橫向串聯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