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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金:富邦金控代富昇人身保代公告受金管會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2.16 00:00
第二條 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5/02/162.違規情形:富昇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核與行為時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0條第6款之規定不符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4.預計改善措施:依金管會之意見改正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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