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並指出,中華民國在1971年失去聯合國的代表權,因此無法參與聯合國的各項公約,但中華民國身為國際社會的一員,非常重視聯合國憲章,因此他在上任第二年就批准在1967年簽署的兩項人權公約。由於預見送到聯合國秘書處存放一定會被退回,所以當時訂了施行法,把兩公約內容變國內法,就不會因沒有進行存放手續而無法生效。
總統說,可能從來沒有聽過世界上有這樣的事,一個國家這麼希望成為聯合國重要公約的締約國,卻無法成功,以至於要變成國內法以達到目的。現在台灣已透過這個方式,將6個聯合國公約國內法化,成為行政及司法機關可適用的法律。
總統並指出,政府與人民追求的目標是自由民主,但如果沒有和平的環境,自由民主就無法存在,因此他上任後便積極改善與中國大陸的關係,並提出東海和平倡議、南海和平倡議,希望各方降低緊張,增加對話,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
總統強調,一方面促進和平,二方面推動民主自由,才是最有效的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