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5/02/162.發生緣由:本公司申請撤銷104年度第1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業於105年2月16日 接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50003313核准。3.因應措施:本公司已於105年1月29日以郵寄支票方式加計利息退還已繳款股東所 繳納之股款。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