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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 須依規定申報使用變更

中央社/ 2016.02.15 00:00
(中央社記者葉子綱雲林縣15日電)雲林縣稅務局今天指出,出租房屋,須申報房屋稅使用情形變更,以非自住的住家用稅率課徵。

雲林縣稅務局長張永靖指出,房屋稅條例第5條在民國103年6月修正公布,財政部據此頒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自住使用房屋,是指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屬供自住使用。

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的住家用房屋,是指持有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的公益出租人,亦即將房屋出租給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的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的中低所得家庭住家使用。

張永靖說,若有出租房屋,須申報房屋稅使用情形變更,以非自住的住家用稅率課徵,若經查知申報不實,將受處罰。

他表示,房屋稅條例修正後,將住家用房屋分為自住及非自住2大類,自住使用房屋稅率1.2%,非自住的住家稅率調高為1.5%至3.6%,請民眾依實際使用情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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