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1年7月立法院召開臨時會,在野黨立委對行政院長陳(沖)提出倒閣案,時任立院院長的王金平引用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第1項規定「立法院臨時會,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認為不符規定而擱置。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解釋,指憲法未限制不信任案須於立法院常會提出,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第1項規定違憲,應不再適用。
立院人士下午表示,立法院屬合議制,在沒有大法官解釋、各黨意見又不一致的時候,立法院長不能自己扮演大法官角色來解釋法律。因此按照當時的時空背景,立法院長只能依現行法處理,也就是「立法院臨時會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不能偏頗。
立院人士解釋,大法官解釋清楚指出,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第1項的規定不符憲法旨意,但不能用現在這樣的結果來說當時的裁示有錯,因為「當時立法院長依法本來就要這樣做」,當然也沒有所謂「大法官打臉」這樣的說法。
立院人士說,反而這次透過大法官解釋,釐清了立法院組織法以及倒閣的相關規定,未來立法院將能據此實行。不過,由於這樣的解釋確立倒閣案的優先處理定位,會不會反而助長在野黨更將「倒閣」當成杯葛議事的工具使用,違背當初憲法設計原意,還有待後續觀察。10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