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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報/ 2016.02.04 00:00
「嬰兒專用濕巾」納入化粧品種類管理,強化我國管理規範

【本報訊】為保障嬰兒使用濕巾之安全,強化我國管理規範與國際接軌,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蒐集國際間管理規範及徵詢專家學者意見,考量1歲以下嬰兒皮膚厚度較薄、角質層及皮脂層較為脆弱,且汗腺未發育完全,如有需使用嬰兒濕巾產品,應提高產品之管理強度,該署於105年2月3日以部授食字第1051600031號預告公告訂定「『嬰兒專用濕巾』納入化粧品種類管理」草案,自106年6月1日起凡嬰兒專用濕巾,即應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而嬰兒專用濕巾之嬰兒,係參酌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嬰兒(Infant)」定義,指一歲以下,不含一歲者,本草案將進行為期14天之預告評論期,廣納各界意見。

目前我國對於濕紙巾之管理參照98年10月23日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70次委員會議決議,指定經濟部為濕巾(除嬰兒專用、化粧品及醫療用濕巾)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含有特殊(潤膚)成分之嬰兒專用、化粧品及醫療用濕巾,屬於衛生福利部管理之權責。此次管理規範之修訂,將不再以嬰兒專用濕巾是否含特殊(潤膚)成分區分,凡宣稱嬰兒專用濕巾即以化粧品管理,明確揭露產品管理方式。 未來嬰兒專用濕紙巾將與化粧品管理規範相同,與現行規範主要差異包括:產品需全成分標示;製造廠須符合我國化粧品設廠標準;刊登廣告時需事先申請核准,此次管理規範修訂將更可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

自106年6月1日起未符合前述規範者等,將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辦。 食藥署徵詢專業皮膚科及小兒科醫生建議,基於嬰兒肌膚較為細緻,其肌膚清潔宜以清水和紗布進行清洗擦拭取代濕巾之使用較為安全,以減少嬰兒接觸過多不必要之添加物;如必須使用濕巾時,則應盡量避免接觸眼睛、耳朵及受傷肌膚等部位,使用濕巾後如出現皮膚紅腫、發癢等過敏反應,應立即停止使用,並立即就醫診治。 食藥署呼籲業者對於所提供之產品,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應確保 製造/輸入及販售之產品,符合相關規範,並提供消費者保護措施。業者應自公告日起即確認市售之嬰兒專用濕巾符合化粧品管理相關規範,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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