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規定,愛滋病帶原者或患有其他不能控制的感染患者,不得等待接受器官(如心臟、肺臟、肝臟、腎臟、胰臟、小腸等)等移植手術,影響愛滋病毒感染者醫療權益。
王宗曦表示,過去愛滋病毒感染者不能捐器官也不能接受器官,但考量國際先進做法及愛滋感染者人權考量,經過多次開會討論,昨天拍板定案,愛滋病毒感染者可登錄待移植名單,相關系統建制需要2月底才會完成,預計3月1日可開放登錄。
開放登錄的條件限制,愛滋病毒感染者需符合「遵循醫囑並穩定接受雞尾酒療法治療,且最近6個月內測量不到HIV的病毒量」、「CD4數值大於200cells/μl(至少半年)」、「排除有未受控制、潛在致命的感染或腫瘤」等條件。
至於愛滋感染者捐器官,王宗曦表示,現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愛滋感染者不得捐贈器官,若醫師以愛滋器官移植將涉刑責。衛福部疾病管制署也研擬修法,若修法完成,愛滋病毒感染者也可捐器官,最快今年底可完成。
王宗曦表示,若愛滋病毒感染者捐出器官,會優先提供給等候器捐的愛滋病毒感染者,如同現行C肝患者器捐也會優先給C肝患者,增加受贈率。
疾管署副署長周志浩表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相關修法作業進行中,若順利完成,愛滋病毒感染者可捐器官,但受贈者一定是愛滋病毒感染陽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