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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法 民代助理須利益迴避

中央社/ 2016.02.04 00:00
(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4日電)行政院今天修正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把各級民意代表公費助理納入規範對象,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的機關團體人員請託關說。

法務部表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民國89年公布施行,除103年曾修正調降裁罰金額的規定外,其餘尚無修正。

法務部指出,由於相關規定對保障公職人員及關係人所享有的財產權及契約自由、營業自由等憲法保障基本權利不免有所限制。又因現今社會經濟活動日益蓬勃,民間與政府機關間交易行為態樣越趨多元,整體時空背景已有差異,因此擬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賴哲雄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先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對象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一致,修正後予以脫鉤處理,將比較有利益輸送之虞的職務,比如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秘書長、副秘書長等,都納入規範範圍。

他表示,其次是修正公職人員關係人範圍,增列經公職人員進用的機要人員、各級民意代表的公費助理或其加入助理工會的助理,都納為公職人員關係人,受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

賴哲雄表示,修法也規範公職人員的關係人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的機關團體人員請託關說,並明確請託關說定義。

賴哲雄指出,參考近年裁罰案例,在外界認為裁罰金額過高的部分,也依據不同違法行為態樣,修正降低金額,使其更明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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