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光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53000569號2.事實發生日:105/02/0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光華旅行社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團體第049926889號團,因安排購物商店與優質行程內容不符,違反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優質審查作業要點第2點第5款第2目規定,處光華旅行社停止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1個月(105年4月19日至105年5月18日)4.處理過程:光華旅行社已書面向觀光局提出說明,惟觀光局仍給予行政處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因目前光華旅行社並未有在處分期間之已接團合約,故暫無法估計可能影響金額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除本公司依規定代子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外,光華旅行 社將依處分內容停止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